2026年08月17日
第A04版:要闻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6-08-17 (2026年6月26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53386.html 1 3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