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