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7日
第A08版:要 闻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滁琅市监罚催〔2024〕001号

滁州市琅琊区小炭家餐饮店(杨云峰):

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滁琅市监罚〔2023〕32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三、加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2024-02-07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08474.html 1 3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