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琅市监罚催〔2024〕001号
滁州市琅琊区小炭家餐饮店(杨云峰):
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滁琅市监罚〔2023〕32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三、加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