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8日
第A06版:教 育

用好问责才能发挥实效

□梁 好

2021年9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真正使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确立起来。《办法》明确了三类问责对象六类问责情形,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对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督导问责的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具有重大意义。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利用问责的有效手段,才能发挥教育督导的“利剑”作用,才能给予督导对象以警醒,才能让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工作得以有效推进。但是,作为教育督导部门,对此却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对于教育督导问责既要有效利用,又要谨慎使用,不能问责泛化、虚化,而要用在关键处,重拳出击,定点发力,有限问责,无限震慑。

首先,严格界定督导问责情形。《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部门三类问责对象、六类问责情形作出了具体准确的规定,涉及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安全稳定、督导整改不力等多个层面,突出表现为教育领导、管理、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这些情形不能盲目扩大,不能随意增删,不能无序泛化。诸如,一些地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导检查,检查中出现的学校管理问题,督导通报中出现批评,不能简单归之于问责之列,其工作定位于管理的诊断、指导、提醒、督促。只有被督导对象工作中存在重大管理缺失,符合《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问责情形,启动教育督导机制,并记录在案的才能归之于教育督导问责之列,如此,才能保证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的真正权威性。

其次,严格执行督导问责流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教育督导问责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启动,到告知,到申辩,到实施,到公开,再到复核申诉等等,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以及时效性,如此规定,才能彰显问责的严肃性,避免教育督导机构滥用职权,才能保证教育督导问责的公平公正,问责结果的公开透明,真正让教育督导问责像纪检监察问责一样,产生积极有效的震慑威力。

再次,严肃使用督导问责结果。《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指出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才能确保问责有力。而“资源调整”是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之一,也应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只有切实用好问责结果,让被督导对象感到痛楚,受到压力,得到教训,督导问责的板子才能叫得响,督导问责的利剑才能锋利无比。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在我国的教育督导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重要体现与实质性措施,需要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用心呵护,有效使用,发挥威力。

议论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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