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7日
第A04版:要闻

关于修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洲

(2026年6月26日)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六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并按规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拟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我市《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该法作为立法依据和处罚依据。上述法律被废止后,相关条款失去法律依据,必须进行修改。同时,条例中部分处罚幅度与法典不一致,需要调整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修改的过程

2026年4月14日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后,法工委立即组织力量,对照法典具体条款,对《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等六部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同时,及时向我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涉及到的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通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清理工作。

法工委经梳理,并综合市直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意见建议,2026年5月6日将有关意见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6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反馈,建议我市对《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其他法规暂不修改。6月22日,将《决定(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内容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法工委拟定了《决定(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立法依据。原条例第一条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被法典废止,因此将《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修改处罚幅度。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款规定:“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条例处罚幅度、进阶与法典不符,为与法典保持一致,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同时增加第二款“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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