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8日
第A03版:西涧论苑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机制 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王 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下简称“成员权”),是指集体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依法享有的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分配集体收益等综合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以立法形式系统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规则及权利义务,为成员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随着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深入推进,成员权经历了深刻变革,从过去模糊被动的身份标识,转变为具有明确财产内涵和法律保障的综合性权利。在“三变”改革背景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成员权的实现机制、畅通成员权的实现路径,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三变”改革背景下成员权的多维度内涵

在“三变”改革框架下,成员权的权利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层次化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把握。

一是成员资格的确认权。成员资格是成员权的逻辑起点,没有清晰的资格确认,一切权利皆无从谈起。“三变”改革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将原本笼统的“集体成员”概念转化为边界清晰的“股东名册”,使抽象的集体所有权得以具象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这不仅是一种身份的法律确认,更意味着一种“被承认”的权利主体地位。实践中,各地普遍以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履行村民义务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成员资格,力求兼顾历史传统与现实变迁。这一过程看似是组织程序的确立,实则是农村社区成员身份的制度化再造,是传统村落共同体向现代集体经济组织转型的关键环节。

二是集体收益的分配权。“三变”改革最直观的成果,便是将沉睡的集体资源转化为可持续的经营收益,成员据此获得股权分红,使集体所有权从虚置走向实处。成员不再是抽象的集体主人,而成为具体的集体股东,享有按股分红的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农民对改革的认同度和获得感,是检验“三变”改革成效的核心标尺,也是激发农民参与改革内生动力的关键所在。

三是集体事务的参与管理权。这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成员权中不可或缺的民主内核。“三变”改革推动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体系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度化,成员通过社员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然而在实践中,相较于收益分配权,参与管理权的行使往往容易被忽视,部分成员存在“只关心分红、不关心决策”的倾向,构成了成员权实现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当前成员权实现面临的现实挑战

当前,成员权的实现仍面临不可忽视的挑战,这些挑战相互交织,制约着改革红利的充分释放。

一是成员身份动态管理的复杂性日益凸显。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因婚嫁流动、进城务工、户籍迁移等带来的人口变动日益频繁,成员资格“进退留转”问题日渐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一规定充分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体现了改革的人民立场。

二是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存在短板。成员权的物质基础在于集体经济的持续壮大,没有厚实的家底,成员权便难以充分兑现。就滁州市农村而言,尽管涌现出小岗村等改革典型,形成了示范带动效应,但部分村集体经济仍面临产业基础薄弱、经营人才匮乏、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共性问题,直接制约着成员收益分配权的充分兑现,也使部分地区的“三变”改革后劲不足,存在“改革热闹一阵子,后续乏力冷下来”的隐忧。

三是参与管理权的程序性保障有待加强。“三变”改革使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趋于复杂,但成员大会的民主决策功能在部分村存在弱化倾向,成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刚性制度约束,决策过程透明度不足,容易导致“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损害了成员权的完整实现,也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健全完善成员权实现机制、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路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充分实现成员权需要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身份如何界定清晰、权益如何持续增长、权利如何有效行使。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构成了成员权实现机制的完整链条,需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

一是规范成员身份认定与动态管理,解决“谁是成员”的基础问题。成员身份是权利享有的前提,身份不明则权利难彰。一方面,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根本遵循,指导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将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写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增强规则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成员身份的取得与丧失皆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宜建立成员名册年度备案与定期复核制度,对外嫁女、迁入迁出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作出妥善安排,确保“该进的人进得来、该退的人退得出”,并做好退出成员的权利补偿或股权置换等衔接安排,从源头上减少身份争议,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拓展集体经济发展路径,解决“权益从何而来”的增长问题。没有持续壮大的集体经济,成员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深化“村企联建”“共富工坊”等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跨村联营、片区统筹等路径,打破单村单体的资源瓶颈,通过抱团发展做大集体经济的“蛋糕”,实现规模效应与资源互补。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将集体经济融入区域产业链分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培育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让成员在集体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实惠,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红利。

三是健全民主治理与权利救济机制,解决“权利如何保障”的落实问题。收益有了保障,还需确保成员能够真正参与决策、有效行使监督权,使权利不流于形式。应推行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账务上的适度分离,集体经济组织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运作,使成员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借助数字化手段推动财务公开和决议公开,让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规范。在此基础上,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成员权益救济体系,确保成员在权利受损时能够及时维权、有效维权,使成员权真正成为农民可感可及的权利,为乡村全面振兴筑牢制度根基。

(本文系2025年全省党校系统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编号:QS2025038)

(作者单位:安徽小岗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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