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6日
第A07版:皖东传真

货车停运产生纠纷 天长法院高效化解

本报讯 近日,天长法院高效化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纠纷。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

2025年12月11日,原告天长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系江苏某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由保险理赔。然而,原告车辆因维修停运多日,产生了一笔停运损失,共计1万余元。原告认为,该损失系被告方全责直接导致,应予以赔偿。因与责任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物流公司遂将驾驶员张某及其所属的江苏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查案情后认为,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依法属于赔偿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雇员在履职中造成他人损害,其用人单位江苏某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方依据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行业营运收入标准等,提出合理、有据的赔偿诉求。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江苏某物流公司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原告也随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朱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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