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3日
第A04版:要 闻

关于《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10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多次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和完善,赞成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司法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28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建设对象不够明确。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修改为应当优先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灌溉条件好、粮食产量高、增产潜力大的耕地规划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同时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形作出禁止规定。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应突出广泛征求意见环节。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存在逻辑关系不够清晰,需进一步明确项目设计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项目初步设计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地相关主体意见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相关部门评审、公示和批复。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其他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全

2026-01-13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42747.html 1 3 关于《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