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峰
近日,天长法院汊涧法庭会议室内挤满了人,一声声急切的催促让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忙得团团转。
武某与林某系夫妻,二人因从事砂石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于2023年7月、2023年9月分别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40万元,由其5名亲友担保。两笔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均足额发放了贷款,但武某夫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武某夫妇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由该院汊涧法庭受理,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考虑到诉讼可能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遂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首先与银行工作人员对案涉债务进行仔细核算,并向其了解武某夫妇的经济情况。另一边,通过电话与武某取得联系,了解到武某是因其他货款未能及时到位和经营资金急需周转才导致贷款逾期,其目前的经营、收入等情况尚佳,且武某希望法庭从中调解的意愿比较强烈。于是,承办法官通知武某夫妇与担保人一同前来法庭,当面与银行协商。
当天的调解中,承办法官先向双方讲解了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劝说银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引导双方寻找共同接受的调解方案。承办法官深知在如此大金额的金融借款纠纷中,调解工作的重点在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承办法官再次询问武某夫妇的经济情况,武某表示目前砂石业务经营得不错,收入还算乐观,若能分期还款,肯定可以按期履行。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银行与武某夫妇达成了详细的分期还款方案,第一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分五年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四年偿还,极大缓解了武某生产经营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