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全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10月25日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十余次修改,充分吸收了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符合我市实际和光伏产业发展要求,比较成熟完善,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大家也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之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进行审议,形成了《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应明确强化光伏主导产业表述。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第一条增加“巩固光伏产业主导地位”内容。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要素保障方面,应加强对企业算力服务的规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增加“算力服务”内容。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应明确推动矿产资源变产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修改为“矿产资源转化”。
4.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支持充分利用产业基金、工业基金”修改为“设立运用产业基金、工业基金”。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此作了修改。
5.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应加强支持光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维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二十五条新增一款“推动光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光伏企业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依法维权”。
6.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当以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优势。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此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