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基本任务包括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规范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经济领域的部分问题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作为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必然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发展,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为此,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
二、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为了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宪法贯彻实施提高到新水平。把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重要环节,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坚守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底线,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和公平正义、执法目的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努力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把全面深化政法改革作为强大动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可以造福人民,在法治之外滥用权力必然祸国殃民。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这是一条铁律。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的制约监督中进行。
四、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建设不仅仅需要过程,更需要有保障。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形成结构完整、机制健全、资源充分、富有成效的保障要素系统。“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法治保障体系既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支撑法治大厦的地基。它关乎法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为法治总目标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力量源泉。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
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在制定新的党内法规的同时,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理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作者单位:中共滁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