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9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一字之差汇错30万元,诉前调解物归原主

本报讯 会计一时大意,误将两个一字之差的公司名称看错,30万元货款汇错了人,一年后被催要货款才发现。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工商联商会调解室内,特邀调解员陈乃元顺利调解了这样一起矛盾纠纷,让30万货款物归原主。

天长某超市(下称超市)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业务往来。2023年1月,超市财务人员误将原本应该偿还给甲公司的30万元货款,转给了乙公司。直至2024年4月,甲公司催要货款时,超市才发现30万元货款早在一年前就汇错了人,且乙公司股东梁某个人也与超市有业务往来,乙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并未与超市核对用途,而是直接全额转给了公司股东梁某个人账户。超市要求乙公司及梁某返还30万元。多次催要后,梁某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故超市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将纠纷引入商会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陈乃元认真查阅证据材料,电话联系三方当事人,并邀请他们来调解室了解情况。陈乃元告知梁某该30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如数返还。梁某表示其已经偿还5万元,且超市尚欠自己6.3万元货款,自己只需再偿还18.7万元,愿意用货物抵扣。但是超市表示已不再与梁某合作,不接受货物抵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见双方情绪激动,陈乃元采取背靠背的方式逐一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梁某,根据该案情况其不当得利应当以现金方式返还,以物抵扣要以超市接受为前提,目前超市显然没有这个意愿。经过释法明理,梁某同意返还现金,但希望能扣除超市拖欠的货款,剩余款项分期偿还。最终,超市同意先冲减货款,余款分期返还。经对账,梁某尚欠超市18.7万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于今年年底前全部还清。至此,该起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李炳旺 陈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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