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为更好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被确定为我市2023年立法审议类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立法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不仅是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随着城市发展、人口集聚,小区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管理的难点、基层治理的重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自1995年起,从粗放发展到逐步规范,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市现有住宅小区1016个,物业服务企业396家,从业人员2.3万人,管理建筑面积6.49亿平方米,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2.2亿元;物业服务覆盖率95%,业委会组建率79%,物业费收缴率65%。当前,我市物业服务与管理仍然存在物业收费与服务不相匹配问题、政府管理权与业主自治权没有界定边界、业主组织建设运行不充分、维修资金利用不充足等问题。《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坚持把握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原则,力求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的角度,有效破解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难题。
(二)起草过程。2023年1—2月,市住建局组建起草小组对我市物业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并梳理问题,形成《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汇编;3月份起,起草小组多次组织立法座谈会,并参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类调研考察工作;5月22日—2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前往芜湖市,深度调研物业管理;《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初稿拟定后,市住建局先后于5月15日、9月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各渠道共收到反馈建议8000余条,起草小组对于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符合本地实践需求、符合立法规范要求的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在多方多次征求意见后,先后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共六十九条。特色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相关单位具体职责。从市级与县级两个层面细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与物业管理紧密关联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职责(第5—8条)。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根据调研情况,学习合肥、镇江、无锡等地先进经验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从成立、备案、运行、解散等方面进行物业管理委员会全流程制度设计,填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存在客观障碍时业主自我管理与组织建设的空白(第29—32条)。
三是细化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予以细化,并对于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予以进一步明确,做好立法设计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第52—53条)。
四是强化责任主体信息公开义务。针对物业服务信息不透明、乱象频发的问题,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的公开义务予以明确与强化,以保障物业服务的透明化和规范化(第12、25、47条)。
五是强调物业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顺应时代发展,明确电动车充电、快递收发、生活垃圾分类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物业服务融合(第11、58—59条)。
六是明确规范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基础上,结合物业管理痛点难点,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并重点针对违反物业秩序的部分行为明确相关行政处罚,为物业管理乱象执法提供抓手(第63—67条)。
此外,《条例》还在坚持党建引领(第3条)、强调隐私保护(第9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设置方式(第16—17条)、细化业主组织选举程序与相关制度(第18—28条)、推进老旧小区治理(第34条)、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第35—40条)、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第50—51条)、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第61—62条)等方面作出回应社会关切、符合实践需要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