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4日
第A03版: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部分条款解读(第三期)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涝规划,采取防涝措施的规定。

一、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由于其地势的原因,遇到连续降雨天气,排水不利,易发生涝灾。涝灾如不重视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农村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在城市影响工业生产、公路的畅通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条要求上述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涝。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涝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涝工作应当纳入规划。上述地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涝灾的发生规律,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情况,对当地治涝、除涝工作统筹安排,根据该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确定防涝标准,部署修建防涝设施工程及其他防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除涝治涝规划。

2.完善排水系统,综合治理涝灾。除涝治涝的关键在于排水,要尽量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使更多的水自流排出,在外河水位较高的低洼地区,利用排涝泵站,进行抽水排水。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变害为利的防治原则。本条要求,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防涝治涝,减少损失的目的。

3.城市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涝灾害的侵袭,必须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统一管理。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安排资金,按照防涝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修建排涝管网和泵站,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对这些排水设施要科学管理、经常维护,严格按照规划使用,保证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外迁的规定。

行洪河道是保障洪水顺利下泄的通道,一旦堵塞,就会造成更大面积损失。经常行洪也限制了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发展,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居民,一旦洪水来临,一年的辛勤劳作将全化为乌有,甚至几十年的积蓄也毁于一旦。因此,当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逐步外迁,一方面可以保障行洪河道的畅通无阻,减少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居乐业。

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理壅水、阻水工程设施的规定。

一、这是一条硬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其目的是为了清除河道障碍物,保障行洪畅通,这是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措施。所谓壅水是指由于水流受阻而产生的水位抬高。例如在河流中建造的闸、坝或桥墩,或有冰凌阻塞时,均能引起壅水。有的河流由于上游修建水库,洪水得到调节,使下游河道水量减少,甚至有的断流、枯竭,这样就造成人们思想的麻痹,盲目围垦河道,违章在河道上进行生产和建设,形成人为障碍。特别是在河道中建设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如果不符合防洪标准或有关技术要求,就会成为阻水障碍物。这些活动有的缩小过洪断面、有的增大糙率、减小流速、阻碍洪水畅泄,形成壅水、抬高水位、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威胁堤防安全。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一般都是一些国家有计划建设的基础设施或比较重要的工程设施,其重要性是其他一些普通阻水障碍物,如房屋等所不能相比的。但如果考虑失当,严重阻水,严重影响防洪安全,也要进行处置,只是在程序上严于对普通阻水障碍物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区的分类、划定的规定。

一、防洪区是防洪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本条规定,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这些地区都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及,因而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针对实际,划定防洪区,是防汛抗洪工作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防洪区的划分。根据具体情况和防洪的实际需要,本条将防洪区划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中,洪泛区是指防洪区中尚无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人烟稀少的西部地区。蓄滞洪区是指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是江河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洪泛区不同,蓄滞洪区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控制和使用。所谓防洪保护区,则指防洪区中受到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与洪泛区、蓄滞洪区不同,防洪保护区强调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避免洪水淹及。防洪区的划定,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防洪能力的提高而改变的。但是,防洪区一经划定,应当严格执行,针对防洪区的不同要求和实际情况,依法做好防洪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关于防洪区的具体范围。划定防洪区,是防洪工作的前提和指导防洪工作和区内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据。防洪区的具体范围,首先应当明确于有关地区的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之中。同时,防洪区的划定,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其划定的程序和审批应当严格、审慎。其次,防洪区的划定,牵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所关注,划定防洪区和具体范围,应当为公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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