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灿:
你(单位)于2022年4月至6月间因在沙河镇盈福河无证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作出了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决定,并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
因你(单位)逾期末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申请南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南谯区水利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李志农 电话: 0550-3114593
联系地址::南谯政务新区1号楼218室
滁州市南谯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