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
第A03版:要闻

关于《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强滁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被确定为我市2023年立法审议类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立法背景。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进一步突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城乡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地位。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四次不同会议或调研中强调了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我市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力争到2026年底主要申报指标达到国家名城标准。

我市自隋初建置,至今已有近1500年历史,境内留有丰富的人文历史和自然景观。但在城市快速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老城区传统建筑年久失修、建筑高度没有有效控制、整体风貌受到建设性破坏、缺少历史文化氛围、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历史文化保护相关管理办法,有利于依法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贯彻国家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也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延续我市独特鲜明的文化传统,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二)起草过程。根据《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市住建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条例》。3月份以来,起草组通过编制参考资料汇编、外出考察学习、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稿。4月10日、5月16日,两次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等书面征求意见,4月17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5月15日,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专题汇报,5月18日召开了会前会征求各部门意见,5月22日吴劲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条例》,要求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提出法规案,6月8日市人大召开《条例》审查会议,6月16日召开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特色条款

《条例》共三十三条,分总则、保护名录和规划、保护要求和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社会参与、表彰;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建立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的编制与调整;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措施;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已有规定和施行时间。

《条例》特色条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保护范围,落实应保尽保。坚持名城保护的整体性、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重点保护滁州古城“双水、双关、双瓮”的明清城池整体格局,延续“西倚琅琊,东临清流,山城水交织”的历史环境,重点加强北大街、金刚巷、遵阳街3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二是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构建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属地政府、乡镇街道以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使用人等。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类管控。明确在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要求,注重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促进活化利用。发挥人民群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坚持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2023-10-10 ——2023年6月26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01218.html 1 3 关于《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