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6日
第A03版:要闻

物业大讲堂

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七)

问题29: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在小区公示哪些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

(一)公开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和岗位: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保洁、保安、绿化养护、工程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姓名和照片;

(二)公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议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物业服务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特约服务(便民服务)收费标准;

(四)公开报修、监督电话:物业报修和值班电话、社区居委会监督电话、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区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五)接受业主(居民)监督:设立业主(居民)监督信箱,信箱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启和管理。

(3)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问题30:为什么我家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服务等级与别的小区不完全一致?

(1)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同,物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也就不同,简单理解就是“多花钱才能买更好的服务”。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23年2月15日印发的《关于滁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对应一至五级服务标准。

(2)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收费标准都是在商品房预(销)售之前,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时,根据服务等级要求对应政府指导价确定的: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

问题31:小区里道路、绿地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问题32:小区里的车位归属有哪些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市住建局物业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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