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德恒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显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一方面,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发展也应当深刻蕴含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有机结合的方式推进,中国共产党在其中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是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的法治现代化,是完善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的法律体系的法治现代化。脱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谈法治现代化,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就不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牵涉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这便需要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平衡各种社会利益,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的翻版或变通,而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总的方向。“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以资产阶级为中心,服务于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决定了西方法治现代化必然走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人民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时代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唯一正确法治道路。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现代化
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所展开的法治革命过程,具有殊为深刻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轴的基本价值尺度,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实现了对先前的和当下的诸种法治现代化模式的历史性超越。坚持人民至上,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精髓要义,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髓要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余年以来,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社会,建立和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成功地开辟了一条以人民至上为根本立场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良法善治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因此,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领域,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区别,更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立场。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蕴涵深厚文化底蕴的法治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法治现代化虽然是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治的历史性的转型发展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彻底中断。虽然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同现代法治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必然有所区别,旧的法律文化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受到挑战和修正,但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与制度并未因此彻底中断,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得以延续,从而在一个新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法律文化传统存在巨大惯性力量,这就决定其潜移默化地通过各种方式对当下社会继续发挥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传承的过程。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当从本身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汲取丰厚的历史资源,从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当代中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必须对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本土资源有足够的重视,做好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的协调工作,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刻的民族文化印记和独属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风格。
(作者单位:中共滁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