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图小利出借银行卡 钱未赚却犯“帮信罪”

本报讯 提供银行卡、手机给他人使用从而赚“快钱”?殊不知已经触刑,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陶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2年1月,被告人陶某偶然得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就能获得“报酬”,遂先后两次至福建省三明市,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流水”,并将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登录手机银行、接收转账验证码、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统计,陶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260余万元,陶某从中获利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把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17起。法官提醒,切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及支付宝等重要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电诈“工具人”,承担刑事责任。 (李炳旺 陈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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