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群(342325********0202):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滁城管)限拆先告字〔2022〕JK1231号、《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书》(滁城管)限拆听告字〔2022〕JK123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及《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及《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地址:滁州市南谯区龙山路788号,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550-3012758)
如对上述法律文书内容有异议,你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8号,联系电话:0550-2199921)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