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4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供信息给APP“拉新” 两店主非法牟利获刑

本报讯 大数据时代智能手机几乎是人手标配,对于手机APP开发者来说,只有保证用户数量才能继续发展,APP“拉新”也由此应运而生。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5923.5元,赔付损害赔偿金5923.5元;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9元,赔付损害赔偿金7009元。同时判处两被告人彻底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刘某、董某当庭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董某分别是该市仁和集镇、万寿镇两家手机店的老板,二人利用其经营手机店及系中国移动授权代理点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宋某(另案处理)指定微信群,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平台账户,后利用该账户完成首单交易,并将订单购买成功截图发送给宋某。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790个,非法获利人民币5923.5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董某共计提供涉案手机号码及相关交易信息334个,非法获利人民币70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董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李炳旺 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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