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3日
第A03版:西涧论苑

滁州市地方人大立法机制的创新与实践

谭启源 夏 蕾

近年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新关切和新期待,及时制定出台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各类法规10件。同时,大胆创新探索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配套制定出台制度性文件、决定、方案近20项,以强有力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和保障了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为滁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快速高质的法治保证。

一、创新完善机制,为地方立法构建“四梁八柱”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同步发力,不断创新与完善了立法工作全流程制度保障机制。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出台《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办法、立法论证工作办法、立法评估工作办法、立法听证工作办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等制度规范,为科学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出台了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工作办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办法,保证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顺利开展立法工作。

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代同步同行,才有生命力。2019年,出台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办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专业优势;2020年,出台立法公开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机制;2021年,出台了重要法规制定工作实行“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法规制定专班组长,负责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矛盾、重大分歧。

市人大常委会还在健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如建立了立法任务分解机制,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征求意见反馈机制。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为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民主立法搭建载体平台,构建了立法工作的“四梁八柱”。

二、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和定向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重要载体。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具体立法工作中,注重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法治智慧、法律思维、法言法语,积极把市委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规范。主导立项。广泛征集五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建议,并分专题成立调研组,论证评估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成熟度后,民主票决立法项目,切实把市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作为规划立项重点。主导起草。改变过去“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单一模式,除专业性、特殊性、配套性较强的法规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外,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吸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建立完善多元化起草机制。主导审议。除了发挥法制委、法工委“统”的优势外,特别注重发挥相关委员会“专”的特长,不仅要求其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提出审议意见,还要求其在二审审议前参加法规修改领导小组,切实将常委会有关部门各管一段的“接力式”模式,转变为“全程参与,分段领跑”模式,使立法工作环环相扣。同时,注重在审议阶段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把关定向作用。

三、把全过程民主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丰富实践,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法规草案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全文刊登,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助收集意见建议,确保听取意见的广泛性。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坚持把立法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把代表活动与立法调研相结合,成立了由22名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每部法规均邀请2至3名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全过程。在制定《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开展“人大代表评议条例”“企业家立法顾问改条例”“我为立法建一言”“我为立法献一策”活动,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立法工作氛围。积极推进立法联系点建设,2019年调整充实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由9个增加至13个,基本构建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社区(村)自治组织、司法机关、法律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立法联系基层工作体系。建立立法咨询智库,从省内外聘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服务等20名专家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四、从“小切口”发力,做足地方特色“大文章”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滁州发展实际,坚持“小而精、有特色、真管用”的精细化立法工作原则,坚持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举,制定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凤阳明中都城和明皇陵遗址保护条例》《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9部地方实体法规,以法治的手段切实为建设现代化新滁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如,制定《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为全方位、深层次精准掌握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走访各类市场主体1215户、相关职能单位60多家,共收集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和成效371条,问题9大类207条,按照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创新设立了“滁州优化营商环境日”“双招双引”“链长制”“首席服务员”“企业用工周转池”等举措,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打破数据壁垒、工程分级分类审批、容错机制等先进经验。

不搞立法内容上的“大而全”。如2020年出台的《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文明行为,对公共场所吸烟、乱停车辆、养犬扰民、电瓶车入户充电等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切实抓住“牛鼻子”,立管用的法,解决了城市文明建设方面“老大难”问题。滁州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背后法治力量功不可没。

小切口助推大治理。如在制定《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时,就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等向社会公众印发调查问卷3000多份,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划定了禁放、限放区域,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愿望,社会接受度很高,执行效果相当好。

五、主动争取,探索审查批准工作“三个同步”

我市于2015年9月获取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刚刚起步,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争取省人大法工委的全程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审查批准工作“三个同步”。一是在法规立项时就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听取立项意见以及立法重点的建议,做到框架内容“同步把关定向”。二是在立法过程中,主动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到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同步调研论证”。三是修改法规时,主动邀请省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审查,争取做到“同步修改审查”。

六、强化督查和评估,做好地方立法的“下半篇文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法规实施和立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使地方性法规切实转化为现实治理需求。一是加强法规的宣传解读。采取法规颁布和交付实施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在法规颁布之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使法规从立法向实施顺利过渡。二是推动法规刚性实施。加强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先后对《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已出台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三是在全省首创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机制。2020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另外,为客观评价法规实施绩效和立法质量,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2019年全国人大在开展赴安徽、浙江调研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时,对我市立法后评估的创新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作者单位: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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