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应急罚〔2020〕40 号
陶玉成: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0月13日5时32分左右,你所在的公司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蓄意非法组织试生产,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2、市政府批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五)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行定远县支行,账号340017374080503986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远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