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0千伏及以下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防止山火
禁止大型机械施工
禁止放风筝
禁止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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