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
第A03版:副刊

女教师人行道骑车 被“示众”不像创文手法

张全林

11月17日,贵州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聂姓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11月18日上游新闻)

除聂姓女教师在媒体公开检讨外,当地媒体还曝光了多起市民交通违章行为,包括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不戴安全帽等。曝光信息中,多是对违章者进行了马赛克处理的照片以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对聂姓女教师的曝光却是在媒体上时长45秒的公开检讨,有图有真相。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先前发生的某地某教师在“不该卖菜的地方”买了菜而受到处理,在教师节放假后几位教师自费聚餐受到追责这样的事。为啥偏偏对教师搞“特殊”?很能拨动人的神经。其实,无论对谁,搞非法曝光都是不应该的。像这样的曝光,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算不上违法,但也未必合法。

曝光交通违章者,虽然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并非制裁违章者,而是震慑、警示公众不要违章。但好的初衷是否与好的结果相统一,还要看手段是否文明合法合常理。文明是什么?首先是法治思维,如果缺乏法治意识,任凭街再亮、地再净,也算不得文明。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理当本着法治原则,“过罚相当”,如果过了头,最终伤害的还是文明。

从执法效果上看,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以及快速性、权威性,使得实施的批评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法院曝光“老赖”,让“老赖们”深感“赖”字附身如芒在背,千方百计筹款还债,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受害人的权益得以保障。但这种曝光并不是头脑发热的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许可。行人轻微违反交通法律被曝光,诚然可以教育违章者本人,影响其亲朋,更让公众警醒。但曝光的分寸怎样拿捏,却不能不讲究。

个人信息曝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会克减违章行为人的权益,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实际影响。即便被法院判定有罪,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媒体也不可以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公布肖像特征等个人信息。在隐私权让渡缺乏法律许可的情形下,过度曝光就是对正当私权的伤害。这对文明的破坏只能是更加强烈。在聂姓女教师曝光检讨事件中,还株连到其所在学校的常务副校长,也代表学校在当地媒体上亮相表态。这种株连之法,是封建社会的陈规旧律,为现代法治文明所不容,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消解,是显而易见的。

滥用曝光是否太过,至少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这样曝光是否于法有据,利用媒体曝光交通违法者相貌、图像及姓名等个人信息,有影有声,本该于法有据,但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举合法性值得存疑。二是违法者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其合法的隐私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为加大惩罚力度、增加震慑效果而拉到媒体上亮相,并把与城市交通并无必然联系的个人信息晒出来,不仅确有超出必要限度之嫌,也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议论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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