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高息回报,保证返本付息……”还有这种好事?天上怎么会掉馅饼?即使知道这个道理,但仍有很多人经不住诱惑,掉入“陷阱”。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还集资参与人损失581万余元。
2015年开始,鲍某健(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上海某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上海某臣投资管理中心高铁科技项目、上海某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轨道交通项目等运营项目,以投资入伙为名,以承诺半年期、一年期、一年半期等年化收益率均超过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以在公园、小区等地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7年7月,上海某德滁州分公司成立。被告人戴某某任负责人,主持并全权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分公司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上海某德公司提供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模式,向张某、孟某等83名被害人吸收资金611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581万余元。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中杰 姜艳艳
全媒体记者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