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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从12月1日起 从省外购入进口冷链食品需提前报备 2020年12月02日

晨刊讯 为最大限度降低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昨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严格管控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求从12月1日起,凡是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个人以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依规在冷链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通告》提醒,市民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谨慎购买进口冷链食品。

《通告》要求,12月1日前,已经储存在我市尚未批发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预防性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此后,凡是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个人以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依规在冷链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市场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将进口冷链食品备案信息推送当地疾控部门,疾控部门对备案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相关环境、人员迅速开展核酸采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检测单位、个人。

《通告》指出,首次从省外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第三方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要按照要求进行消毒。生产经营单位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进行消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冷库要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追溯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查验并索要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凡不能提供追溯凭证、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备以及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购买时做好个人防护。

(全媒体记者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