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鉴于你当庭删除关键证据,情节恶劣,且拒不悔过,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你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法官向被告高某宣读了处罚决定书。高某在庭审中不顾法官提醒,当庭擅自删除作为关键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后拒不来院接受处罚的行为受到应有惩罚。
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熟人等方式宣称自己手中有一批过滤性能90%以上的熔喷布可以出售。今年疫情期间,原告安徽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日用品公司)正急需这一物资,经熟人介绍,与高某取得联系,并委托第三人单某从高某处购买熔喷布。单、高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对熔喷布过滤性能、数量、价格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依约完成了交易。后经质检,涉案熔喷布质量不合格。日用品公司要求高某全额返还货款,一直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今年6月份,在第二次庭审的质证环节,第三人单某提交了其与高某微信聊天记录,因该份证据对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至关重要,高某代理人要求通过单某手机查看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同意并提醒高某仅可查看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切勿作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的违法行为。然而高某拿到手机,短暂翻阅后,即着手删除二人全部聊天记录并删除好友。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通知高某前来接受法律制裁,高某选择一躲再躲。法官再次打电话告知其代理人,若再不接受处罚,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迫于法律威慑,高某才来到法院接受处罚,于是出现开头一幕。受疫情影响,对高某的拘留将暂缓执行。
(徐恒军 记者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