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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房“假离婚”,真离婚房产成纠纷 法官:“假离婚”与真离婚法律后果一样 2020年08月31日

晨刊讯 为规避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房现象时有报道,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假离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伦理隐患有了较高的认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减少。然而,定远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夫妻为购房“假离婚”,闹离婚时房子成了矛盾核心。法官提醒,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其与真离婚法律后果一样。

为了买房 夫妻“假离婚”

2002年,定远的男子李某与女子杨某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子。

2016年2月份,正值杨某怀孕期间,双方至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房屋,但在办理按揭手续时,因李某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房贷手续。为解决该问题,夫妻两人“灵机一动”,于2016年2月23日以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至定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离婚;二、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2016年3月6日,杨某顺利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月完成网上认购备案。同年5月25日,二人至定远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本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双方复婚后的感情没能一如既往,2019年9月,李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杨某则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 “假离婚”存风险

案件受理后,定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一直就该套房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在依法查明房屋首付款系李某通过个人账户缴纳,且房屋按揭款一直由李某转存,所有购房手续均系李某办理等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了该套房产系双方共有,并在对房产时价进行鉴定后,依法予以分割。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最终得到了支持,然而双方却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费用和精力,且因为杨某一直不认可该房产系双方共有,李某自起诉后也不愿意继续偿还按揭,导致银行亦将杨某诉至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并无区别,“假离婚”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假离婚”购房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潜藏着极大的风险,也极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李某若不能证明其参与了杨某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其分割房产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仕宏 记者胡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