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楠: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明自然资规(决)字〔2025〕13号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停止开采行为;没收你开采的43.91吨黄皮石;鉴于你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为1317元,不足十万元;决定对你处以十万元罚款;对该案的机械不作没收处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