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雷电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滁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1.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关。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普通场所每年检测1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超高层建筑、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宾馆酒店、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产权、使用及维护、管理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雷电防护装置及时整改。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无资质、超资质、挂靠租借资质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范检测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检测结论客观公正,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检测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根据《安徽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报告办法》(皖气规发〔2025〕1号)要求,非安徽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安徽省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检测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接受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项目结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检测项目信息并上传检测报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情况报告表》。从事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须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
3.依法依规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气象、住建、文旅、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应急、电力、通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单位的指导监督,督促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气象部门将对防雷检测市场进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无资质检测、超资质检测、挂靠租借资质、不按标准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防雷检测市场秩序。
4.违法行为举报和雷电灾害信息报送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气象主管机构举报、投诉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行为。一旦发生雷击事故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与市(县)气象部门联系,气象部门将给予大力支持。
雷灾报送及投诉举报电话:0550-3081134
滁州市气象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