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宝全提出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朱伟提出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宝全、朱伟辞去职务的请求,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