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园区特许经营服务的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向原告天长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213万余元,以司法裁判厘清环保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为园区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原告科技公司作为经合法授权的特许经营企业,自2022年12月起为园区化工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024年4月,经听证会议、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并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该园区2024至2026年污水处理费按照18.33元/吨收取,2023年之前按照14.66元/吨收取。
2023年1月,被告新材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原安徽油脂公司资产并实际经营,科技公司主张其自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为该公司累计处理污水14.9万余吨,产生污水处理量对应的费用为241万余元,其中包含上家企业遗留欠费28万余元。多次催要无果后,科技公司将新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新材料公司对污水处理量未持异议,但以“处理量未达设计标准导致价格不合理”及“高于所了解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抗辩。针对争议焦点,法官对原告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特许经营协议、第三方水价评估报告等多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收费标准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正、专业的原则。法院认定,该价格形成合法合规,新材料公司口头提出的价格异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科技公司为被告新材料公司提供了污水处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对价。原告主张的自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的污水处理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原安徽油脂公司拖欠的28万余元污水处理费,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收购之前,且安徽油脂公司与被告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司法拍卖公告中也并未告知买受人(被告)需承担此项欠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前人债务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判决既维护了环保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营,也通过明晰责任归属彰显了司法公正,是司法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又一例证。 (陈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