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3日
第A07版:皖东传真

铜城法庭先行调解让纠纷“有结”变“有解”

本报讯 近日,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涉案赔偿款当庭履行完毕。

2024年7月底,平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铜城镇某处超车时,与珍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剐蹭事故。事故造成珍某的两轮电动车损坏及本人受伤。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平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珍某因脚部骨折及关节脱位入院治疗8天。后经鉴定,珍某伤势被评定为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因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珍某遂将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平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力争实质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本案。

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意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等核心证据,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明。通过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积极沟通互谅,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平某一次性向珍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达成协议的当日,平某即按协议约定,将20000元赔偿款当庭全额给付珍某。珍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杜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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