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05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矫正态度不端正 屡教不改尝苦果

本报讯 近日,南谯区司法局对一名态度不端正,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起撤销缓刑申请,经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其收监执行。

南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表现涣散,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5月,朱某在受到二次训诫、一次警告处分后仍多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手机签到,且在5月14日接受进监警示教育后于5月19日晚不假外出至全椒县,矫正态度不端正,情节严重,受到第二次警告处分。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无悔罪意识的行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达到法定撤缓条件。南谯区社区矫正大队依法对朱某进行询问调查,截取系统打卡记录,收集其无故不参加集体教育的佐证材料。

6月27日,南谯区社区矫正大队向南谯区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7月11日,南谯区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对朱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不是无罪,是予以社会考察的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虽无高墙的束缚,但有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纪守法,珍惜社矫机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周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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