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4日
第A08版:要 闻

关于《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4月28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经十余次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我市实际,比较成熟和完善,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4月28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进行审议,形成了《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并于4月2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的表述不够规范。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化等违法行为”。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表述过于书面化,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构造柱、承重墙等承重结构”。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禁止住宅小区内饲养的动物污染环境。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禁止行为表述为“违反规定饲养、遗弃动物,污染住宅小区环境”。

4.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构造柱、承重墙等承重结构的应当明确处罚标准。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构造柱、承重墙等承重结构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表决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全

2024-06-24 ——2024年4月29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15201.html 1 3 关于《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