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第A05版:要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部分条款解读(第五期)

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汛期水工程设施运用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防汛指挥机构是领导、组织地区防汛抗洪工作的专门机构,在防汛抗洪期间,一切防洪工程设施,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蓄滞洪区等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统筹考虑、相互配合,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洪的实际要求,拦蓄、排放和滞蓄洪水,在确保工程设施本身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洪减灾效益。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必须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各类防洪工程有机配合,绝不能各自为政,甚至以邻为壑。

二、本条第二款强调水库在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是水利建设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工程措施之一,它主要用于拦蓄洪水、调节径流、调整坡降、集中落差,拦截地下水,以满足防洪、发电、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环境保护、旅游等需要。在汛期,水库的防洪调度在防洪调度中地位举足轻重,利用水库调蓄洪水、削减洪峰,是减轻或避免洪水灾害的重要措施。防洪库容是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用以控制洪水,满足水库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如预留的库容过小,水库拦蓄洪水的作用小,为保大坝安全,就会被迫加大下泄水量,不但不能减轻甚至还会加重下游的防洪负担;如预留的库容过大,防洪问题解决了,但蓄水兴利就没有了保障,防汛抗洪与抗旱供水,除害与兴利就不能两全。所以水库防洪调度,必须根据设计洪水、水库本身的保坝标准、水库下游的防洪标准和灌溉、发电、供水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和研究后,确定汛期限制水位。汛期限制水位也就是防洪限制水位,是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汛期限制水位的确定,关系到防洪和兴利的结合问题,具体确定时,要兼顾两方面的需要,如汛期内不同时段的洪水量有明显差别时,可参考分期采取不同的防洪标准限制水位。进入汛期,为了确保水库大坝及其下游地区的防洪安全,在不需要动用水库的防洪库容拦蓄洪水时,不得为了灌溉、供水和发电等,擅自占用防洪库容蓄水,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以及洪水保险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和水毁防洪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职责的规定。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这些都是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环节。

灾后救灾工作,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开水喝、有住所、有医疗,并做好灾区群众过冬安排。受灾以后容易出现疫病,要及时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到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灾后防疫防病的任务很重要,需要向灾区紧急调运药品,派出医疗队伍,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保护水源,加强饮用水消毒,强化食品卫生监督,加强疫病监测,及时扑灾疫情,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绝不让疫情蔓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二是及时组织做好灾害状况的调查和核实,针对受灾情况,制定灾后恢复和救济计划,安排相应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做好救灾物资供应,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恢复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灾后恢复和救济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的打击。四是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灾后人民政府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恢复工业、农业生产,恢复商业和市场,恢复学校教学秩序。

洪水灾害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一个汛期同一个地区可能多次发生洪涝灾害,因此洪水过后,要积极做好防御再次发生洪水的准备,要抓紧水毁防洪工程修复工作,恢复和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这就确立了禁止性法律规范,该禁止性法律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所以,对于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而言,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违反了该项义务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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