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3日
第A08版: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部分条款解读(第二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参加防汛抗洪义务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义务。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的防洪工程设施是基础性公共设施,绝大多数是公共财产,因此,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爱护和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其次,防洪工程设施是防止和减轻洪涝灾害对人类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保卫家园的主要措施,也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工程性措施,防洪工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对周围单位、组织的财产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秩序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强调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在防洪工作中是十分必要的,保护防洪工程设施是任何单位和公民保卫家园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建及维护通常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金含量高,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可以起到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节约资金的作用。

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包括保护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设施,也包括保护防洪用的水文、通信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义务维护上述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还有义务制止和检举不法行为人对上述设施的破坏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本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任何江河的水量都有周期性或季节性上涨的时期,这一时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汛期。汛期是防洪工作的关键时期,许多危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财富的重大险情往往在汛期发生。实践证明,汛期的防汛抗洪关键在于群众参与,群众防汛是防汛抗洪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途径。我国明末治河专家潘季驯曾指出:“河防在堤,而守堤在人,有堤不守,守堤无人,与无堤同”。可见人防在防汛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解放军的共同努力,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符合防洪工作的客观要求,它可使人们认识到,参加防汛抗洪不仅是参加一场保卫家园的战斗,而且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为群众防汛提供了法律依据。

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对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巡查防守;参加抢运物资、石料、堵漏、清障等活动;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要服从防洪调度;在紧急防汛期,当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时,服从调用并积极支持;江河、湖泊水位或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时,服从决定,敢于牺牲局部利益。

本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洪的义务,包括那些尚未受到洪水威胁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向灾区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灾区的防汛抗洪给予支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由于洪涝灾害具有按流域发生,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强,抢救任务紧迫、繁重的特点,决定了防洪工作是一项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需要处理各方面复杂关系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力量是无法做好防洪工作的。因此,防洪工作必须强调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多年来人们防灾减灾的实践经验证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的有力措施是工程性措施,即运用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拦蓄洪水、约束洪水使其顺利排泄入海。高标准的坚固的水利设施能够有效地防御洪水,减轻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防洪减灾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水利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是一项经常性的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进行工作。这项工作只能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治理江河、湖泊,修建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等工作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重在依靠科技。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包括重视防洪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注意培养和重用水利技术人才,加强对于重大的和关键的技术攻关项目的资金投入等多项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特别是在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中,要高度重视运用科学技术,逐步提高防洪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设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高标准、高质量防洪设施。

三、汛期是洪涝灾害的主要发生期,防汛抗洪犹如一场生死较量的战斗,时效性强。必须动员各部门、各单位、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加抗洪斗争,必须集中调配有关物资和设备,集中调度使用有关防洪设施;气象、水利、水文、公安、交通、卫健、交通、农业等部门协同配合,各尽其责,这些都需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具体包括: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密切监测气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掌握天气、水文等信息,尽快了解汛情;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发现滑坡、管涌等险情立即组织军民抢护;组织危险地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区,解决灾区居民生活问题等等。

四、洪水无情,洪水过后开展灾后恢复和救济工作,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主要包括:保证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及吃饭、穿衣、喝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安排好救灾物资的供应;组织卫生防疫人员深入灾区,密切注意疫情,做好防病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水毁工程以防再次发生洪水;集中人、财、物,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等等。

五、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在于:当遇到较大的洪水,超过河道行洪能力时启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以牺牲蓄滞洪区的代价确保特定地区的安全。在遇到超防御标准的洪水时往往需要启用蓄滞洪区,蓄滞洪区的管理对防洪工作意义重大。本法对蓄滞洪区作了专门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有依法扶持、补偿和救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包括财政上、政策上的支持。这项义务不仅是指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义务,因运用蓄滞洪区而受益的地区,也有义务对蓄滞洪区进行扶持、补偿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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