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1日
第A05版:要 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部分条款解读(第一期)

该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至今,进行了三次修正,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防洪法作为一部调整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专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要减轻洪涝灾害,保全人类的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众所周知,洪涝灾害给人类带来两大灾难性后果:一是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二是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洪涝灾害在历史上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解放以后,虽然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防治洪涝灾害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洪涝灾害仍然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心腹之患,特别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和财富进一步向城市集中。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措施,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防洪法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洪水的流域性特征决定了防洪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流域性工程,防洪工作必须实行全面规划。江河洪水是一个按照流域运动的动态整体,其上下游及干支流的洪水传递都相互关联,有其内在的运动规律。洪水成因复杂,涉及地理、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泛滥后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多方面的。因此,防洪活动必须根据洪水的特点,根据该流域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结合国土整治、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等情况,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分析,全面规划。防洪规划就是统领防洪工作的战略布署,是防洪工作的基本依据。因此,防洪活动坚持全面规划是防洪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根据防洪工作的特点及洪水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本法强调了防洪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所谓统筹兼顾,是指在防洪工作中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重点防护和一般防护的关系。由于防洪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活动,涉及方方面面,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防洪工作必须统筹兼顾,谨防顾此失彼,努力用最低的代价获得最高的防洪效益。

三、防洪工作一是要预防,二是要治理,其中预防更为重要。作好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预防为主,要求人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持不懈地抓好防洪工作。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人类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人类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如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地理特点等对洪水来临的时间和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汛抗洪的应急预案,修建高标准的防洪堤坝,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加强上游的水土保持等等措施来防治洪灾。只有长期的不间断的做好预防工作,洪水来临时,才能够及时、稳妥地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洪水给人类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与防洪总体安排的关系的规定。

一、水是一种具有多种用途的综合性资源,但它在实际生活中既可以为利,也可以为害。一方面,水既是万物生命之源,也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必要资源,没有足够的水,生态难以平衡,人类无法生存,农作物得不到灌溉,农业无法发展,一些工业活动也难以开展。同时,水对人类还有多种用途,比如,水可以用来发电,为生活和工农业生产提供廉价的电力;水面可以用来养鱼、虾,发展养殖业;江河湖海可以用来发展航运事业等等。另一方面,水过丰,也会造成洪涝灾害,历史上人们称洪水为“猛兽”,大洪水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给社会财富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水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害”的一面,水在为害时对人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水的上述特征决定了人类必须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同时也要防治水害。人们通过对水的性质及活动规律的研究,可以通过对江河湖海的治理和采取其他综合防护措施,兴水利、除水害,在一定条件下将水害变为水利,这是人类治水活动的共同要求。就兴水利和除水害的关系而言,防治水害是第一位的,即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活动要以防治洪水的总体安排为前提,要采取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使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的活动协调发展。本条强调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洪排涝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二、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修建防洪工程设施,既是防治洪涝灾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变利为害的重要措施。由于水具有流域性及从高向低处流的特点,每个流域中包含着诸多的水系及不同的地形、地貌和自然资源,它们与流域内的生物一同构成了这一地区的生态系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任何单一的根据流域内某一局部需要而进行的江河治理或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都有可能对整个流域或者流域其他部分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工程的预期效益。必须从全流域的全局出发,通过对水的分布及活动的特点、洪涝灾害的成因及特点等进行充分研究,制定以兴利除害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按照规划进行治理,使治理活动符合水的活动的客观规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治理的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2024-05-11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12837.html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部分条款解读(第一期)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