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包增光 通讯员李晓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近日,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探索实行特定类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记者了解到,《细则》以依法自愿、多调联动、高效便民、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为原则,探索在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11类适宜调解的纠纷中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少人民群众“诉累”。《细则》对调解前置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要求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符合调解前置范围内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其他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前置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细则》还对调解前置工作的业务指导、评价考核、配套保障等环节进行明确。
据介绍,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全市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强化相关业务培训指导,积极推动全市各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质化运作,鼓励各类调解机构及时入驻,优化人财物保障,不断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