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中东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李祥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光前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12月30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中东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李祥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光前辞去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