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滁州某公司经营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请求帮助,称自己公司组织拍摄的服装类摄影作品被另一家网店盗用,为维护自身原创者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滁州某公司发现深圳某公司在购物平台经营的网店中大量使用其公司拍摄的服装类摄影作品,先后向购物平台投诉37次,其中12次投诉后深圳某公司移除了侵权信息、21次申诉不成立、4次投诉审核不通过。
另查明,2021年11月18日,该网店中有16款商品链接中的多张图片与滁州某公司拍摄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2023年3月27日,该网店中新增10款商品链接中的多张图片与滁州某公司拍摄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滁州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的经营内容均为服装零售,根据滁州某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深圳某公司在购物平台网店销售的26个商品链接中多次使用多张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经对比,上述图片与案涉权利作品基本一致,显然侵犯了滁州某公司对案涉图片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因滁州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深圳某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故法院根据作品类型、创作难度、商业价值、作品储存和传播成本、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依法判决深圳某公司立即删除购物平台侵权图片,赔偿滁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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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君 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