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十一)
问题47: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该找谁进行维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题48: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1)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消防设施损坏的;
(4)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6)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7)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8)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问题49:物业企业退出项目,且未选聘到新物业公司时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问题50:物业用房的配比是多少,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市住建局物业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