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
第A03版:要闻

关于《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30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全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

8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经多次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成熟和完善,赞成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同时,也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8月29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形成了《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并于8月30日上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的研究,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研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是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做到空间全覆盖,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为此,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修改为: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滁州古城、凤阳古城;(二)滁城北大街、金刚巷、遵阳街,凤阳门台子英美烟草公司旧址等历史文化街区;(三)天长龙岗村、汊河村,凤阳小岗村,明光梅郢村,南谯太平集村,来安石界牌古村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四)凤阳云霁街、定远炉桥镇老街、南谯乌衣老街、全椒襄河镇袁家湾等历史地段;(五)清流关、清末老滁县站及附属的重要遗存、池河太平桥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六)凤阳花鼓、凤阳民歌、天长孝文化、全椒走太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七)滁州西涧、上水关、下水关、南湖、北湖等古河湖水系,以及来安宝山千年银杏等古树名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街巷原有的线形大多已遭破坏很难恢复,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保持历史街巷原有的肌理。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其他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从保护名录和规划、保护要求和措施、合理利用等方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内容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2023-10-10 ——2023年8月30日在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2 2 滁州日报 content_101223.html 1 3 关于《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