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八)
问题33:小区内的车位日常管理和使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小区地面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向全体业主出租使用,按月计费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地面车位管理使用另有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2)小区地面车位不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定,在确保不妨碍消防救援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内公共道路施划停车位,按约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规范停车入位管理。
问题34:业主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1)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5)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6)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9)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10)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11)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12)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问题35:业主改变住宅用途(住改商)有哪些限制条件?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依法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问题36: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业主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问题37:业主房屋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现场巡查?
可以。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市住建局物业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