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政策问答(二)
问题5:投诉反映物业服务及相关事宜的途径有哪些?
(1)物业服务问题请向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者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物业违规收费问题请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供电问题请拨打“0550-95598”,向供电部门反映;
(4)供水问题请拨打“0550-3064110”,向供水公司反映;
(5)电梯问题请拨打“12345”,向市场监督部门转办;
(6)物业小区燃气问题请拨打“95158”。
问题6: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2)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4)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题7: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相对人所负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题8:小区内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问题9: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性质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按照法定程序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
(市住建局物业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