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27日
第A02版:要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卫医罚〔2023〕1号

被处罚人:马英,女,汉族,身份证号:341125196706083987,住址:安徽省定远县年家岗镇柿元村塘北组14号,电话:183650387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质,2023年3月5日至3月8日擅自在炉桥镇姚庄村十里黄村民组租用屋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马英身份证复印件1张;现场照片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定卫医保〔2023〕1号)1份为证。

经合议,我委于2023年5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卫医罚告〔2023〕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罚款50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我委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地址: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户名:定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135980810300000018 ),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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