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于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狗药针剂十三支。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13时至16时许,于某、叶某驾驶黑色无号牌踏板摩托车至天长市张铺镇张铺社区,使用犬药毒死村民家犬4只,价值人民币8726元。其间,两人在毒死被害人刁某家犬(德国牧羊犬)后,将其藏匿于附近树林中,意图天黑后取走。当日,刁某发现家犬被盗后,开车寻找,发现两人踪迹,当即将其控制并报警。两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市公安局将扣押的四条家犬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两人朋友代其赔偿刁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两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狗是人类的动物朋友,也是饲养者的私人财产。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私人财产,盗窃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盗窃他人财产行为,数额不大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还会涉嫌盗窃罪,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李炳旺 王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