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22日
第A06版:法治滁州

未婚同居生女,孩子抚养费谁出?

本报讯 一对男女未婚同居后生育一女,因抚养费用等事宜,女子诉至法院要求男子依约给付。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20年相识。2020年8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20年12月分居。2021年5月,双方育有一女。被告在李某怀孕期间出具协议书一份承诺每月给付非婚生女5000元生活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费用,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被告支付非婚生女自2021年5月起每月生活费5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的诉请。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李某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属实,但关于女儿抚养费用要求太高其达不到,其最多只能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李某与杨某非婚生女,由李某直接抚养,杨某应当负担女儿的抚养费。根据女儿的生活所需以及杨某的负担能力,并参考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杨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其他费用由杨某与李某各半承担。 (开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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