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亮(341103199404043010):
本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水罚决字(2022)第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志农
联系电话:0550-3114593
联系地址:南谯政务新区1号楼218室
滁州市南谯区水利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