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海波先生:
因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我司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本人寄送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无法送达到你本人或你同住的成年家属,现我司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你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立即回公司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